本運單是明確托、承運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。托運人對條款有異議的,雙方可以重新約定。對本合同所有文字無法辨認的請當場提出。
一、申報義務:托運人必須準確表明托運人及收貨人的名稱(姓名)、地址及電話,如實準確地申報貨物的名稱、性質、數量、重量、體積、規格型號等 不準托運或夾帶禁運物品、假冒偽劣產品、其他貴重物品。否則,一切后果均由托運人承擔。
二、重量誤差:考慮到稱重工具和地域的差異,允許4%的短少誤差。
三、貨物包裝:托運人必須在足以保證運輸、搬運、裝卸作業安全的原則下進行內外包裝。無包裝、未達到包裝要求或者包裝內外瑕疵造成損壞的,承運人 不承擔賠償責任。
四、貨物性質:應如實申報,不準托運易燃、易爆、有毒、有腐蝕性、有放射性等危險品和需要保溫、保濕、保持干燥的特殊貨物。因申報不實,導致承運 人(或委托實際運輸的第三人)被行政部門罰款或扣車的,托運人應直接向承運人全額賠償罰款和扣車損失,扣車損失以每天500元計算。
五、保價運輸:保價運輸的賠償責任限額最高不超過保價金額。托運的同一批貨物每件之間價值不同,應分別保價并在合同上另行注明。不分別保價的, 保價總金額平均計算出每件貨物的保價金額,其中每件貨物內裝有小件的,按單件貨物保價金額和內裝數量平均計算出每小件貨物的保價金額。發生貨物賠償時,托運人須提供客觀真實的貨物價值發票。
六、非保價運輸:賠償責任限額最高不超過貨物毀損或滅失部分運費的二倍。托、承運雙方有合同特別約定的按約定辦理。
七、貨物的毀損、滅失:包括但不限于貨物損壞、丟失、被盜、被搶、雨淋、火災、污染、被冒領、串貨而無法找到、交通事故等。
八、交貨查驗:托運人同意開箱查驗的,在合同正面其他約定欄內特別注明驗貨情況。沒有注明驗貨情況的,屬托運人不同意開箱查驗,承運人對內裝貨 的質量、數量及毀損滅失,不承擔賠償責任。
九、貨物裝卸:承運人上門提貨和送貨上門的,分別由托運人和收貨人負責裝卸,如裝卸過程中造成財產損失和人身損害,由托運人或收貨人承擔全部責-
十、運輸費用的支付:托運人應按約定的方式和金額支付。約定由收貨人付款,收貨后拒付或拒不提貨的,由托運人、收貨人連帶支付,承運人有權留置全 部貨物。逾期支付的,每逾期一日按合計金額的5%支付違約金。
十一、運輸期限:自交貨日期次日起,國內運輸最長20日到達,每逾期一日按運費金額的5%賠償,最高賠償限額不超過全程運費,雙方另行約定運輸期限發生逾期到達的,也按該標準賠償。
十二、提貨期限:收貨人應在接到電話或手機短信通知之日起3日內提貨,逾期一日按運費金額的10%支付保管費。收貨人拒不提貨超過90日的,托運人同 意承運人自行變賣處理,變賣所得款項先行抵付運雜費、保管費、違約金等,不足部分承運人仍有權向托運人追償。
十三、提貨手續:憑收貨人身份證、經辦人身份證提貨。
十四、送貨上門:即承運人僅負責送貨至收貨人處一樓位置,不負責搬運上樓、入庫等。
十五、貨物驗收:收貨人提(接)貨時應當場對貨物進行檢驗,驗收合格后提貨。包裝體外表面完好而內裝貨物毀損或滅失,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。
十六、賠償范圍:貨物發生毀損、滅失,賠償范圍僅限于貨物本身的損失,對其他損失和間接損失不予賠償。
十七、破損率:對平板玻璃、玻璃器皿、玻璃制品、玉器、陶瓷制品以及其他易碎品、液體類等貨物,允許20%的破損(免除承運人的賠償責任)。
十八、特別約定:托運人要求承運人提供Ⅸ提貨檢驗簽收憑證》,以證明收貨人已收取貨物的,必須在自交運貨物之日起60日內書面申請,逾期要求提供的, 承運人不再保管和提供,托運人自愿放棄對承運人追償的一切民事權利。十九、委托運輸:托運人交運的貨物,承運人可以委托第三人實際運輸。
二十、代收貨款:托運人委托承運人代收貨款的,雙方之間系獨立于運輸合同的委托代理關系。托運人應當如實向承運人披露貨款支付條件和期限等信息, 披露不實責任自負。托運人按約定的標準支付服務費,服務費應預先支付,不可在代收的貨款中直接扣除。收貨人支付貨款后不能以貨物瑕疵的理 由要求承運人退回貨款,應直接同托運人交涉;托運人應積極受理,收貨人有正當理由拒付貸款的,由托運人自行向收貨人索要,受托人不承擔任 何法律責任,服務費不再退回。
本運單一式三聯,托運人持有第貳聯,承運人持有第壹聯、第叁聯。